Permanent Residency
詳情 • 申請人在其永久居留申請中聲稱自己一直在一家加拿大公司工作 • 移民官於是發送公司網站上列出之電子郵件以確認申請人所報於實 • 公司老版秘書回覆移民官電子郵件確認申請人不是其公司的員工 • 移民局因此拒絕其永久居留申請,並以虛假資料爲由拒絕申請人五年內不得移民加拿大 • 申請人尋求司法復核 加拿大移民法相關條例 加拿大移民法 • 11 (1) 外國人在進入加拿大之前必須向移民官員申請簽證或法規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經過檢查後,官員確信該外國人並非不符合條件入境,則可以簽發證件。 申請人有義務提供真實資料 • 16 (1) 申請人必須如實回答所有問題,並且必須出示簽證以及移民官員合理要求的所有相關證據和文件。 • 40 (1) 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因虛報資料而不得入境,如果申請人 (a) 直接或間接歪曲或隱瞞與相關事項有關的重要事實,從而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法實施中的錯誤 移民官評語 • 公司老版私人秘書在未核實有關員工事實情況下回覆驗證來自移民局電子郵件的情況並不尋常。根據存檔文件,本人不滿意申請人陳述資料。 • 透過提供有關其就業的虛假信息,申請人已歪曲重要事實,根據移民法第40條,申請人可能會導致本局錯誤應用移民法。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論 • 本人認爲雇主秘書與移民官之間電郵交流已明確。該官員向雇主網站上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寫信並給予申請人答覆答辯機會已滿足審批程序合理條件。 • 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可靠的證據來反駁移民官之指控,例如工薪或稅單 • 本院駁回申請人之司法復核申請,因為本人認為移民官員審批既合理有合法。 總結 • 工薪證明與稅單均屬重要證據,必須提交于移民局以便移民官確認申請人確實在報稱公司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