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編輯可以透過自僱計劃移民加拿大

Permanent Residency

詳情 • 申請人任職雜志社縂編輯,透過自僱計劃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 • 移民官認為,申請人不具備在加拿大自顧能力,因此對加國沒重大經濟貢獻 • 移民局拒絕其永久申請 • 申請人尋求司法復核 加拿大移民法相關條例 加拿大移民法第 100(1) 和 88(1) 條規定自僱者類別。要成為移民法定義範圍內的自僱人士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求: a. 該人具有第 88(1) 款定義的相關經驗; b. 該人有在加拿大自雇意願和能力;和 c. 該人有意願和能力為加拿大帶來重大經濟效益 加拿大移民官評語 • 申請人沒有提供其作為自僱人士的工作的任何收入證明 • 申請人打算建立之編輯服務不會對安大略省的文化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和貢獻。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語 • 申請人提交了126 頁銀行記錄,並將其標記為她自僱收入之證據。 • 移民官沒有考慮申請人加拿大自僱計劃書詳細陳述其目的為服務在加國之華裔作家成,因此會對加拿大之文化與經濟做出貢獻 • 允許司法復核通過 總結 • 作為編輯有資格以自僱計劃申請永久居留身份 • 過去自僱證據可以證明未來在加拿大之就業能力 • 為某社區(加拿大華人作家)服務被視為對加拿大文化與經濟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