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是否必須簽發三年期畢業工簽

Temporary Residence

背景 •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完成了聖瑪麗大學的金融碩士學位 • 聖瑪麗大學確認該課程相當於兩年制課程,她在秋季、冬季和夏季課程中完成學分,並且金融碩士課程“涵蓋的內容量”相當于該校之兩年(16 個月全日制)工商管理課程 • 申請人期望獲得有效期為3 年的畢業生工簽 • 移民局只簽發給她有效期12 個月之畢業生工簽 • 申請人繼兒要求移民局重新考慮簽發給她3 年的畢業生工簽 • 移民局改變主主意,授予她 15 個月的證畢業生工簽 • 申請人繼而尋求司法復核 加拿大移民官評語 • 聖瑪麗大學的信件沒有明確說明申請人金融碩士課程之長度。儘管它確實聲明它“相當於兩年期計劃”,但“相當於”一詞實際上意味著它不是一個兩年課程。 • 即使金融碩士課程被視為兩年,移民官仍然有權酌情只授予十五個月的畢業生工簽。《加拿大移民法》第 185 條賦予移民官工簽期限之酌處權。 • 公開信息,例如來自可信、可靠和眾所周知的來源的互聯網上提供的文件,不被視為“外在證據”或“新穎且重要”的信息。因此,移民官員無需關於其利用公開信息如其他大學課程資料所作出之判斷提供申請人答辯之機會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論 • 法院得出結論認為,該移民官員未能理解申請人康復跡象,因此未能合理地處理證據。 • 此外,移民官不合理分析足以表明他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總結 • 請學習機構明確說明課程長度,以避免在申請畢業生工簽時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