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工簽申請中顯示申請人會對加拿大提供重大利益

Temporary Residence

背景 • 申請人是一名企業家, 遞交勞動力市場評估豁免工簽 • 移民官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第205(a) 條拒絕其工簽申請,因為申請人未能證明其在加國業務業務為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或文化利益或機會 • 申請人繼而尋求司法復核 加拿大移民官評語 • 申請人未能為其在加拿大的公司租用實體辦公室 • 申請人沒有足夠的流動現金來支付維持申請人在加拿大公司的初始投資資本 • 擬議的業務不會產生加拿大移民法第 205(a) 條所要求的重大利益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論 • 申請人商業計劃書表明公司的大部分活動將在網上進行,表明虛擬辦公室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移民官未能合理地提供申請人為何需要租賃房產的理由。 • 加拿大移民法及其相關法理與指引並未對申請人流動資金做出強制規定。 • 申請人移民顧問提交的信函明確列出申請人企業對加拿大帶來文化優勢,並指出: 增強加拿大製造業的文化多樣性:加拿大製造業(從家具、門窗製造商到醫療設備等)越來越多地來自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商業移民社區。 管理顧問業越來越需要應對安大略省及其他地區的這種文化轉型。申請人的公司具有中東背景,並與來自不同國家(尤其是亞洲)的眾多客戶合作過,將為填補加拿大製造諮詢行業的現有空白做出重大貢獻。 總結 • 在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第205(a)條確定業務是否帶來重大利益時,根據移民局指南,營業場所、財務能力和招聘計劃的標準均應構成「重大業務」分析的一部分。 • 儘管申請人移民顧問描述「重大利益」信件中不包含在商業計劃,但信件為申請檔案一部分,移民官本應視之為考慮因素之一。但移民官似乎沒考慮信件提及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