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法院推翻一單關於刑事康復申請的裁決

Overcoming Inadmissibility

背景 • 申請人是以色列巴勒斯坦公民,2002 年進入加拿大並申請難民保護,並於 2004 年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 2006 年,他被判三項持武器攻擊罪和一項危險駕駛機動車罪,襲擊罪被判處兩年半監禁,駕駛罪被判處兩年監禁。 • 2007 年,申請人由於這些定罪而被認為因嚴重犯罪而被加拿大驅逐出境,並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他的遣返令已發出,但作為難民,他被允許留在加拿大。 • 2020 年,申請人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第 25(1) 條款,以人道主義為由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由於他是羈留在加拿大的難民,因此他可以在加拿大境內提交永久居留申請。 • 由於他刑事犯罪,恢復永久居民身份的唯一方法是根據 人道主義理由獲得豁免。 • 移民官拒絕了他的申請,他申請司法復核。 永久居民申請 • 申請人在申請中以多種方式提供了其康復的證據。 • 犯罪行為是在15 年前犯下,對自己的行為深表悔恨。 • 他在加拿大已經站穩了腳,自 2008 年以來經營自己生意,並且保持著穩定、長期家庭關係,已表現出了康復的能力。 • 在經濟上自給自足,養活自己、女友和她的孩子。 加拿大移民官評語 • 該官員承認,申請人已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意 • 但儘管存在積極因素,定罪很嚴重,所以應驅逐出境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論 • 法院得出結論認為,該移民官員未能理解申請人康復跡象,因此未能合理地處理證據。 • 此外,移民官不合理分析足以表明他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總結 • 加拿大政府向那些不被允許進入該國的人提供刑事康復申請,當申請嚴重犯罪的刑事復原時,申請的決定非常主觀,並由加拿大移民官員自行決定。 • 因此,確保您的刑事復健申請完整且全面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