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申請被撤回之原因

Permanent Residency

詳情 • 公民官員給一申公民身分申請人一封信,要求其補充申請資料 • 申請人聲稱她從未收到此封,因此沒有回覆 • 其申請被視為放棄 • 儘管通常的規則是每項決定只能進行一次司法復核,但申請人要求法庭重開其公民身份申請檔案,理由是公民官員在申請中出現行政錯誤。 相關法例 • 13.2 (1) 移民部長可以將申請視為放棄 如果申請人無合理理由未能滿足移民部長根據第 23.1 條之要求, 如果部長無需出庭而需要額外資訊或證據,則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供該額外資訊或證據 公民官員評語 • 官員回覆確認視為放棄並拒絕重新審批公民申請。原因是公民官員沒有犯錯。 加拿大聯邦法院的評語 • 公民身分視為放棄的決定是基於信件已發送的假設。困難在於公民官員無法證明這一事實。 • 官員的宣誓證據是,信件被放入官員工作區域的寄件箱托盤中。這封信從那裡去了哪裡尚未確定。可以確定的是,申請人沒有收到。 • 依照慣例,移民局内部系統中沒有註明信件已寄出。 • 申請人有按時回覆公民官員信件的習慣 證據表明,申請人的地址收到了實際發送過的信件。 • 因此,法院必須認定信函並未發送。 • 除了未發出普通法要求通知申請人要求外,移民部長沒有將申請視為放棄的法定先決條件。 • 允許司法復核 總結 • 養成及時回覆移民局/公民官員詢問的習慣